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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档案报》头版报道《福建省档案馆闽台关系档案利用办法》出台
     发表日期:2024-11-26   [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11月25日,《中国档案报》总第4217期头版报道《福建省档案馆闽台关系档案利用办法》出台,现予以转发,供参阅。

  

 

  转发全文如下:
  《福建省档案馆闽台关系档案利用办法》出台
  为大力开发闽台关系档案信息资源,发挥闽台关系档案在反映两岸同胞同根同源、同文同种中的作用,深化两岸融合发展,促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近日,福建省档案馆根据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出台《福建省档案馆闽台关系档案利用办法》。
  《办法》共4章17条,阐述了闽台关系档案的定义和范围,对省档案馆馆藏闽台关系档案的利用途径、利用方式和使用要求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办法》指出,单位和个人持有效身份证、工作证或介绍信等可利用已开放的闽台关系档案,台湾同胞利用闽台关系档案时,与大陆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办法》明确,利用者除到省档案馆现场利用闽台关系档案外,还可通过“闽政通”APP、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以及电话、信函、异地跨馆等方式提交查阅申请,办理利用手续。
  《办法》的出台,是省档案馆贯彻落实《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加强闽台关系档案保护和利用的具体举措,对闽台两地开展闽台关系档案交流合作,闽台宗亲、乡亲、姻亲利用闽台关系档案寻根谒祖、对接族谱,以及建设闽台历史展示溯源工程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省档案部门按照国家档案局“迁台记忆”档案工作协调推进会和福建省“迁台记忆”档案文献保护利用工作推进会部署,通过建立全省“迁台记忆”档案文献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大陆首部文化领域涉台专项法规《福建省闽台关系档案保护条例》,加强闽台关系档案资源征集、活化利用、交流合作等,不断推进闽台关系档案工作取得实效。 (特约通讯员 王琳婧 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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