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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0-01-06   [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杭政【200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上杭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杭县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上杭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最低收入家链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上杭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闽政办[2009]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制度是住房供应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而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本县廉租住房制度按照先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低保户、后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非低保户顺序分步实施。

  第三条  低保及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下称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房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或租赁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县房改办)负责办理日常具体事务。

  县财政、民政、发改、物价、国土资源、统计、国税、地税、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居民低保标准3倍的低收入家庭;

  (二)申请人须取得上杭县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城区工作或居住;

  (三)申请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第六条  对位于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住房被鉴定为C、D级以上危房,要求重建又不符合城区建设总体规划的住户,可申请收储,经政府部门确定后,列为政府廉租住户保障对象。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面积标准、补贴标准:

  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范围条件、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租金补贴标准,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原则上每2年调整一次,报县玫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措施的原则,主要包括:

  (--)县财政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中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安排廉租住房资金;

  (二)县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出租收入;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典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廉租住房资金由县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贷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往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部门直管公有往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或安置周转房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廉租往房;

  (三)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四)单位腾空的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五)政府出资收购的往房;

  (六)社会捐赠的住房;

  (七)其他渠道筹建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往房来源应当以利用、改造或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兴建廉租住房为辅。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新建的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廉租住房以小套型往房为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平方米以内或二房--厅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二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依法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凡政府出资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实物配租的廉祖往房租金收入,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证明或经受理机关认定的家庭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乡镇、杜区(村)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必须具备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受理。受理机关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填写《上杭县城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核。材料备齐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当地--定范围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县房改办,并由县廉租住房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四)公示。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在县政府公示栏上公示7天。

  (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有异议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  实物配房应优先解决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属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实物配房实行当年抽签(或摇号)当年有效,当年未能享受实物配房的,须在下一年重新抽签(或摇号)。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式:

  (一)  依法可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当签订统一格式的《上杭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并凭该协议和身份证按季度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领取租赁补贴,用于租房租金补贴。

  (二)  依法可享受实物配房的保障对象,按顺序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上杭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县房改办备案。保障对象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廉租住房产权人缴纳祖金及物业管理费用等。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资格审核、租赁补贴、配房有异议的,可向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士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等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户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户[2005]122号)精神,享受廉租住户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税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九条  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房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房改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7] 23号)和《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综[2008]321号)同时废止。

    

 

                     上杭县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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