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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城镇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0-01-08   [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杭政综(2009]3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上杭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杭县人民政府

  二00九年十二月八号

  上杭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尽快落实我县的廉租住房制度,完善廉租住房建设、供应保障和管理体系,根据《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杭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9]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由县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县房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部门工作职责

  1、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工作业务指导、工程建没、租赁补贴发放及廉租住房的轮侯安排;会同县财政局制定保障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

  2、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民政办、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对符合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对象进行家庭住房情况、收入情况调查;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进行受理、初审,并进行公示。

  3、县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并做好管理和使用;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4、县民政局:参与城区内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收入情况调查;负责提供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证明。

  5、县统计局:组织对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收入情况调查;确定我县低收入标准。

  6、县国士资源局:负责做好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安排计划;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划拨。

  7、其它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及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低保标准3倍的低收入家庭;

  2、申请人须取得上杭县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城区工作或居住;

  3、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赡养或抚养关系是指父母、夫妇、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各成员间具有法定的构成关系。

  下列家庭优先列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1、家庭属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属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2、 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户家庭;

  3、县重点工程拆迁家庭;

  4、在县城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其住房被鉴定为C、D级以上危房,要求重建又不符合城区建设总体规划,在原住房被收储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的家庭。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申报阶段

  1、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家庭以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同时还应当出具由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发上述证件的,由县民政局出具书面证明,或经确认为低收入家庭的有效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住房证件(租赁房屋证明或租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无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有效书面证明;

  (5) 登记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调查

  申请资料受理后,申请家庭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具体内容为:

  (1 ) 无房户及无房证明的调查及界定。

  A、对无房户主要指未承租福利性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和无私有住房的家庭。

  B、原有住房已被拆迁领取补偿后,领取的补偿金无法购买人均最低住房标准建筑面积的(15平方米/人),视为无房;原有住房已被拆迁领取补偿金后,补偿金能够购买人均住房标准建筑面积 (15平方米/人)却不去购买,而要求租赁公有住房的,不能视为无房。

  C、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出售、转让过住房的,不能视为无房。

  D、无工作单位的(包括无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由社区居委会出具无房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是同一地方的,应由两家社区居委会共同出具书面证明)。

  E、 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均需出具无房书面证明。

  F、申请家庭的无房证明应写明无房原因,租或借他人住房的地址、房主姓名或房产证编号,产权属单位的需单位盖章,管理人、负责人签章。

  (2)家庭户及人口数的调查

  以《低保证》或经确认为低收入家庭的有效证明确定的户数及认定的人口数计算。

  (3)私有住房面积的调查

  A、从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为准,没有房屋产权证的按有资质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B、 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对符合申请备件的,在《申请表》“调查意见”一栏中填写调查意见,并上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家庭。

  (二)审查公示阶段

  由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召开县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会议,对乡镇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审查。县廉租住房资格审查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纪委、审计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物价局、统计局以及有关乡镇,经上述单位审查通过的,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在县电视台或政府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告对象有异议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复核,确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通知申请家庭;无异议或经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人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申请表》“审查意见”一栏中填写审查意见。

  (三)登记实施阶段

  我县廉租住房按先无房低保户和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低保户,后低收入家庭的无房户和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低收入家庭的顺序实施。

  1、租赁住房补贴的实施。

  (1)对自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按可享受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的差价数计算配租。

  (2)政府房源不足,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的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5元,低收入家庭为2.5元。

  (3)计算公式:家庭租赁补贴金额=(家庭人口×15平方米-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补贴标淮(低保户5元、低收入家庭2.5元) ×月数。             '

  凡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符合申请条件均可按审定的补贴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家庭确定后,由县房改办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上杭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单》。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视为自动放弃,须重新申请登记。

  对已领取《上杭县廉租住房税金补贴通知单》的家庭应在2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持《房屋租合同》和《上杭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与县房改办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每季度末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2、实物配租的实施。

  凡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因房源不足,可通过抽签或摇号确定入住廉租住房对象。

  (1)2009年元月后新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家庭人口×15平方米-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1.5元;超出标准部分,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

  (2)2009年元月前租住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的,享受面积内按实际缴交的租金给予补助;超出标准部分,租住户自行缴交租金。

  (3)实物配租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缴交。

  对原租住设备不齐的县直管公房及单位自管公房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对象,租金未超过廉租房租金标准的,租住户均按现行的租金按月足额收取,不再核减租金。

  3、已领取《上抗县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的家庭必须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为期1年的《上杭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入住廉租住房。

  4、原租赁县直管公有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者,应将租赁的县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房腾退给廉租住房管理机构。

  5、属减免对象按《福建省公有住房提租后的减免暂行规定》(闽政办【1998】230号)执行。

  五、其它规定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发放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1、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2、现租住县直管公房的低保户,要求调整到新建廉租住房,须由本人(户主)提出申请,经县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调整。

  3、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根据年度房源,以摇号或抽签确定。未能享受实物配租的,发放租赁补贴。

  4、家庭成员中在2004年6月以来有非法买卖土地、未经审批擅自改建房屋的违法违章建筑家庭,一律不得享受实物配房或租赁补贴。

  5、在住房调查中属众产未析产的,由户主自行完成析产,并须经相邻和所在居委会签字确认。

  6、承租廉租住房的,应当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累计欠缴自付部分的租金超过6个月的,责令补交并加收每逾期一日应缴金额千分之三滞纳金,直至收回房屋。               •

  六、制度管理

  1、廉租住房配租家庭资格实行年审制。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应当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填写《上杭县廉租住房家庭住房、收入情况申请表》,如实反映当年家庭收入、住房及成员情况,经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确认核实后报县房改办备案。

  2、已配租家庭应严格遵守廉租住房的各项规定,否则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已配租家庭因家庭人数减少的,对住房配租家庭调整相应面积的住房,对实行租金补贴的家庭相应减少租金补贴;家庭人口增加需增加面积或补贴的家庭,需重新申请轮侯。

  4、廉租住房租金的管理。廉租住房收取的租金由县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护和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七、本实施方案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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